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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画艺术发展基金章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7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市希望书库基金会确定的《希望书库基金会章程》、《希望书库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和《希望书库基金会中国书画艺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由罗前辉作为唯一发起人捐资设立的中国书画艺术发展基金是北京市希望书库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该专项基金的设立与使用原则须符合希望书库基金会的基本原则。本基金的全称是“希望书库基金会中国书画艺术发展基金”,“ Hope Bookbank Foundation China Painting & Calligraphy Development Fund ”,缩写为“ CPCF ”,简称“中国书画发展基金”或“中国书画基金”。在宣传工作中,可书写为以下形式:“中国书画基金/希望书库基金会/中国?北京”。
    第三条  本基金的宗旨:弘扬中华书画艺术优秀传统,支持当代书画艺术家创作活动,培养青少年书画艺术人才,促进海内外书画艺术交流。
    第四条  本基金的原始基础本金数额为人民币三十万元,来源于个人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的办公地址设立在北京市宣武区育新路47号清芷园6#C座105室。邮编:100054。

    第二章  筹资方式及资助方式
    第六条  中国书画艺术发展基金在海内外开展面向单位与个人的定向专项筹资活动,接受来自单位与个人的定向专项捐赠款或物。
    第七条  由捐赠方根据希望书库基金会与捐赠方签订的符合中国书画艺术发展基金宗旨和管理办法的《捐赠协议》,指定用于本专项基金的捐赠款或物的使用方向、领域、资助对象和资助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设立中国书画艺术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
    1、中国书画艺术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是中国书画艺术发展基金日常管理和执行机构。
    2、管理办公室的工作经费本着节约与高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成本的要求从本专项基金及其增值部分中列支。
    3、管理办公室设主任和执行主任各1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4、管理办公室职责:
    1)海内外捐赠工作和资金管理工作。
    2)定向专项资金募集工作;
    3)组织为本基金指定的受助群体提供资助的项目开发及资金管理使用;
    4)资助开展符合本基金宗旨的各种教育、文化、艺术和出版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
    5)本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及外联工作。
    第九条  设立中国书画艺术发展基金名誉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
    1、中国书画艺术发展基金名誉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是中国书画艺术发展基金的专门咨询和顾问机构,由中国书画艺术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开展工作。名誉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由支持和资助中国书画艺术事业的专家与贤达人士组成,名誉理事会成员人数视实际工作情况确定,专家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超过15人。以上成员由提名原则和自愿原则确定,成员确定后由希望书库基金会正式颁发聘任证书,每届成员聘期为三年,可连续聘任。
    2、名誉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1)对中国书画艺术发展基金的发展方向,资助领域和项目提出战略性、建设性意见,对项目和工作进行咨询、论证、评估和鉴定;
    2)了解、掌握和研究符合中国书画艺术发展基金慈善宗旨的国内外的先进教育、文化、艺术和出版成果,及时向中国书画艺术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供信息和建议;
    3)进行中国书画艺术事业与项目的专题化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教育、文化、艺术和出版成果。
    第十条  设立中国书画艺术发展基金监督委员会:
    1、为保证中国书画艺术发展基金的募集、管理、使用的公开、公正及增值,基金按专款专用、妥善管理的原则,设立中国书画艺术发展基金监督委员会,由希望书库基金会工作人员、支持本专项基金的相关人员组成,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提名原则和自愿原则确定,成员确定后由希望书库基金会正式颁发聘任证书,每届成员聘期为三年,可连续聘任。监督委员会每届成员为五人,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希望书库基金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杨博喻兼任,其他人员的组成中应有财务及审计部门的专家。
    2、中国书画艺术发展基金接受民政、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对年度或双年资金的全部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3、每半年由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向监督委员会通报工作,呈报基金运用情况报表;
    4、管理办公室年终及时做好决算及下一年的预算,报监督委员会备案;
    5、涉及基金投向的大额款项应及时通报监督委员会。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中国书画艺术发展基金的财务管理由希望书库基金会按照《希望书库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和《希望书库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基金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本基金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四条  本基金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宗旨的用途时,基金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五条  中国书画艺术发展基金的资助范围及对象:
    (一)  支持和资助弘扬中华书画艺术优秀传统,推动当代中国书画艺术事业发展的各项事业与活动;
    (二)  组织和资助当代书画艺术家的创作活动;
    (三)  资助和培养具有书画天赋和弘扬中华书画艺术精神的青少年书画艺术人才;
    (四)  其他符合本基金资助条件的团体和个人。
    第十六条  本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本基金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十九条  本基金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条  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希望书库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决定终止的。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由希望书库基金会成立专门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
    第二十二条  清算结果由具备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示,剩余钱物经希望书库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后转至希望书库基金会其他社会慈善项目使用,并发布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之处,按《基金会管理条例》、《希望书库基金会章程》和《希望书库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原则执行,并及时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7年3月16日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北京市希望书库基金会、中国书画艺术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希望书库基金会
                           中国书画艺术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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